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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總論(二)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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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經濟法總論(二)

  八、違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形式(P20)

  1、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3、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例題】下列各項中,屬于經濟法主體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有( )。

  A、管制

  B、罰金

  C、拘役

  D、沒收違法所得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責任。沒收違法所得屬于行政責任。

  九、仲裁(P21)

  1、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2、《仲裁法》的適用范陶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③勞動爭議

  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例題】下列各項中,符合《仲裁法》規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答案】B

  3、仲裁協議的效力(重點)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注意判斷題:(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考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協議,屬于無效的有( )。(2007年考題)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所以選項A的仲裁協議有效;扶養糾紛不屬于仲裁范圍,所以選項B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如選項C;一方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如選項D。

  4、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仲裁裁決。注意以下問題: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并有權申請證據保全。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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