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第一章
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題型為客觀題,分值估計為7、8分左右。
1.經濟法事實 (1)事件(2)行為
2.無效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脅迫、欺詐
3.可撤銷民事行為特征
舉例:A、B二人有一個為民事行為,發生時間為4月1日。B對行為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B可以變更、撤銷、 不撤銷。4月20日B向法院申請撤銷,法院4月30日依法撤銷行為。
(1)時效為1年。合同:自知道之日起;民事行為:自成立之日起。 (2)可撤銷行為在本質是有效的,被撤銷視為無效行為。
4.代理特征
5.授權 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6.濫用代理權及無權代理
7.無權代理對應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8.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其實現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9.仲裁法適用范圍
10.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11.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2.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13.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4.訴訟時效期間
15.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16.判決與裁定上訴時間:“10天”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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