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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07年會計職稱考試11月15-26日報名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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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廳文件
吉人字[2006]142號
關于2007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駐省中直單位人事(干部)處:
經財政部、人事部研究決定,2007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定于2007年5月19日、20日舉行。根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2007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的通知》(會考[2006]45號)精神,現就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會計職稱報名時間、地點及辦法
(一)報名時間。
1. 駐長省中直單位的考生采取網上報名和現場報名2種方式。
(1)網上報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駐長省中直單位的考生,網上報名時間為2006年11月15日至11月26日。考生可直接登陸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網址為:www.kjzgks.com。登陸后,按網上提示報名,由考生在網上填表并認真核對報考信息,填表提交完成后,由考生自行下載并打印《報名表》,粘貼照片,單位審核加蓋公章。網上報名完成后,還需到省中直報名點進行考試資格審查、確認和交繳考試費用,時間為11月20日至30日。
(2)現場報名: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駐長省中直單位的考生現場報名時間為11月20日至3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
2. 各市、州采取現場報名辦法。報名時間為11月20日至30日。
(二)報名地點。
省中直報名點:駐長省、中直單位報名工作由省職考辦負責,報考單位或個人統一到省人事廳辦公樓南側50米富錦路郵局大廳報名(建設街2766號,建設廣場原省戲校對過)。
各市州報名點:各市、州報名工作由當地人事職考部門負責,報名地點自行確定。省、中直駐其他市、州單位按屬地原則到當地人事職考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報名。
(三)報名辦法。
報名工作由報考人員所在部門或單位統一組織。到報名點現場報名的報考人員須由本人填寫《2007年度全國全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見附件1,可復印或到報名點領取,或從省職考辦網站www.jlzkb.com直接下載),經所在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后,到人事職考部門報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由本單位組織報名。
現場報名或網上報名確認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 審核并加蓋單位公章的《2007年度全國全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
2. 按照報名條件要求,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原件;
3. 近期6個月內同一底片一寸黑白免冠照片3張;
4. 身份證及復印件1張(復印件貼在報名表背面);
5. 上年度的考生,可憑原準考證直接報考原級別的考試(仍需填寫報名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采取現場報名的,在資格審查合格并交費后,由報考人員按照《2007年度全國全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填寫的相關內容填涂《資格考試報名信息卡》,表卡相關內容必須一致,并認真核對涂卡信息,確保準確無誤。如填寫或涂卡信息不準確,后果自負。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考試類別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及內容
備    注
會計
5月19日
初級資格:
上午  9:00—11:30   經濟法基礎
下午  14:00—17:00  初級會計實務
中級資格:
上午  9:00—11:30   財務管理
下午  14:00—16:30  經濟法
考試時可攜帶藍、黑色鋼筆、圓珠筆、2B鉛筆、橡皮、計算器(免套、無聲、非立式、無存儲功能),其他與考試相關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5月20日
中級資格:
上午  9:00—12:00  中級會計實務
三、報考條件
考試類別
所學專業或職稱
學位或學歷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會計
初級
與財會相近專業
高中以上學歷
有會計證
中級
與財會相近專業
大學專科
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有會計證
大學本科
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有會計證
雙學士學位、
碩士研究生班畢業
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有會計證
碩士學位
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有會計證
1、考試報名條件按財政部、人事部聯合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2、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均可參加本級別的會計資格考試。
3、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可以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違反國家人事部3號令,在人事職稱考試部門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替考、手機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不滿3年人員不得報考。
5、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
四、考試相關政策及說明
(一)根據國家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凡不具備規定學歷,或弄虛作假提供假學歷、假證明、假證件等,以及在人事職稱考試部門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替考、手機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不滿3年者,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否則一經查出,概不退費,后果自負。
(二)考試級別及考試科目。2007年度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為《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2個科目;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3個科目。
(三)考試成績管理。參加會計中級資格考試人員,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四)考試大綱。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將修訂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用于2007年度的考試。
(五)按照《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規定,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據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
五、考試收費。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文件執行。每人交報名費13元,每考一科交考務費36元(市州上交國家及省每科23元,留用報名費每人13元、考務費每科13元)。
六、考試用書征訂和培訓工作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教材征訂和培訓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聯系電話:0431—8904904。
七、考試成績發布及頒發資格證書
考試成績一般由國家在考后2個月左右發布,考試合格(資格)證書一般由國家在發布考試成績1個月后開始下發。省職考辦網站(www.jlzkb.com)將及時發布成績查詢和證書發放通知,考生可直接上網進行免費查詢。
考試合格者由人事職考部門頒發國家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與財政部共同用印的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在省職考辦報名的,到長春市富錦路郵局(省中直報名點)領取;在各市州報名的,按當地人事職考部門通知的時間地點領取。領取合格(資格)證書時須持《準考證》、身份證,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證書工本費。
頒發證書時,應嚴格執行財政部、人事部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不得附加外語、計算機考試等條件。
八、工作要求
1.各市州人事職稱考試機構要結合實際,及時做好宣傳工作,使廣大考生盡快了解考試信息及相關政策。
2.要按照規定的報名條件,認真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在報名資格審查中,應審查報考人員登記表、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的原件。
3.要確保考生報考信息準確。在報名工作中要認真指導考生正確填寫報名表和填涂報名信息卡。報名結束后要指定專人負責考生報名信息的校對工作,發現錯誤及時糾正,提高報考信息質量。
4.要加大對國家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的宣傳力度。要利用下發文件、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網站等各種渠道,以及報名、考試等各個工作環節進行廣泛宣傳。各部門、各單位在組織考生報名中要依據人事部3號令對考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報名時要現場公示考試紀律,使每個考生了解考試紀律規定,充分認識違紀違規行為給社會和個人帶來的危害。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人事部3號令,精心組織,強化管理,優質服務,切實做好各個環節的考務工作,進一步加大嚴肅考風考紀的力度,努力營造良好的考試環境,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5.各市州報名信息的采集匯總工作,由省職考辦統一組織,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附件:
1.2007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
2.2007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人事廳辦公室
 
附件1:(用A4紙打印)
2007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
省市州:                                                    報名點代碼:
姓    名
 
性    別
 
報名序號
 
貼照片處
 
(近期6個月內一寸彩色夤謖掌??/B>
證件號(身份證、軍官證、護照)
 
出生日期
 
學    歷
 
所學專業
 
畢業時間
 
工作年限
 
專業年限
 
現 職 稱
 
職稱聘任年限
 
工作單位
(或存檔單位)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手機
 
報考級別
 
報考科目總數
 
報考科目名稱
 
 
 
考生檔案號
(有滾動成績的考生必填,新報名考生不填)
考生承諾
1、本人在報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報名或審查時提供的學歷證書等相關證件真實有效。
2、本人已學習和熟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國家人事部3號令)。
3、本人近3年內沒有替考、手機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沒有受到停考3年的處罰。
4、本人身體健康,能夠適應考試,保證在考試中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考試管理。
5、上述承諾,如有不實,后果自負。                 
考生本人簽字:
單 位 意 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注:1、省直報名點代碼為:0911;各市州報名點代碼按各地要求填寫。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貼在本表背面。請認真閱讀本表背面的國家人事部3號令摘要。
3、本表所填信息必須與《資格考試報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4、考試合格者本表存入本人檔案,注意妥善保管。

此處涂膠
 
照片
(1)
此處涂膠
 
照片
(2)
 
 

報名表背面式樣:                           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
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要)
 
第六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
    第十六條[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擾亂治安行為]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盜竊行為]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文可登陸吉林省職稱考試工作辦公室網站“考試新聞”欄目查詢:www.jlzkb.com)
附件2:
 
2007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
市州(公章)(市州人事考試機構預定試卷專用)
考試級別
報考總人數
考試科目
單科報考人數
試卷預訂情況
30人考場
25人考場
10人考場
合計
初級資格
 
經濟法基礎
 
 
 
 
 
初級會計實務
 
 
 
 
 
合    計
 
 
 
 
 
中級資格
 
財務管理
 
 
 
 
 
經 濟 法
 
 
 
 
 
中級會計實務
 
 
 
 
 
總計
 
單科報考人數合計
 
 
 
 
 
要求試卷送達日期
 
接收試卷單位
 
接收試卷地址
 
接收試卷單位聯系人
 
接收試卷人聯系電話
辦公電話:
手機電話:
                 
注:中級資格報考總人數為當年報考中級資格全科或單科的全部人數,等于中級資格報名信息卡總數。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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