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真題2025第二批:簡答題答案
2025年會計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9月7日第二場已更新,本文主要分享中級經濟法-簡答題,供考生核對答案,預估分數,預祝考生取得好成績。
一、9月7日中級經濟法真題
簡答題
1、2023年1月7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匯票上記載的付款日期為2023年7月5日,2023年1月8日,丙公司對該匯票進行了承兌。因乙公司財務人員變動,未全面辦理財務交接手續,導致乙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才發現該匯票,2025年7月1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乙公司已喪失票據權利為由拒絕付款,2025年7月18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公司和丙公司返還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的匯票,記載付款日期為2023年7月5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匯票的付款日期可以記載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本題中,甲公司簽發的匯票記載付款日期為2023年7月5日,屬于定日付款的匯票,且匯票的付款期限未超過6個月,因此符合票據法關于付款日期的記載規定。
(2)丙公司以乙公司已喪失票據權利為由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持票人對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本題中,匯票付款日期為2023年7月5日,即到期日為2023年7月5日,票據權利時效期間至2025年7月5日屆滿。乙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才向承兌人丙公司提示付款,已超過2年時效期間,因此乙公司的票據權利已經消滅,丙公司以乙公司喪失票據權利為由拒絕付款,符合法律規定。
(3)乙請求甲公司和丙公司返還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法院應當支持乙公司的請求。根據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本題中,乙公司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但仍享有利益返還請求權。乙公司有權請求出票人甲公司或承兌人丙公司返還與票據金額10萬元相當的利益,因此法院應當支持乙公司的請求。
2、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董事會決定于2025年7月25日召開股東會會議,討論公司利潤分配及法定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議案。2025年7月11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王某向甲公司董事會書面提交臨時提案,要求增加討論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甲公司董事會認為王某持股比例太小,無權提交臨時提案。
2025年7月25日,甲公司股東會會議順利召開。會議討論的第一項議案為甲公司202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甲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甲公司202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稅后利潤300萬元,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500萬元:股東李某提出:若將稅后利潤全部分配,應首先提取30萬元列入法定公積金。股東劉某提出:甲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已經很高,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甲公司股東會會議討論的第二項議案為將公司部分法定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趙某提出:為增強公司實力,應將全部法定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股東陳某提出:應當留存適當金額的法定公積金。甲公司股東會最終決議留存法定最低金額的法定公積金后,將其余法定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董事會認為王某持股比例太小,無權提交臨時提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會認為王某持股比例太小,無權提交臨時提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股東劉某的提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股東劉某的提議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甲公司轉為增加注冊資本時應當留存的法定最低金額的法定公積金為多少?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轉為增加注冊資本時應當留存的法定最低金額的法定公積金為250萬元。根據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2023年2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出售M型號軸承10000套,每套10元,總價款10萬元;產品質量保證期為3年;乙公司于發貨后15日內付款;甲負責運輸并承擔運輸費用,交貨地點為乙公司倉庫。合同對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未作約定。次日,趙某與甲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擔保乙公司按照約定支付貨款,但未約定保證方式。
2023年2月10日,甲公司分兩輛汽車將10000套軸承運往乙公司倉庫。其中一輛汽車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5000套軸承墜入山谷而全部毀損。甲公司請求乙公司與其共同承擔軸承毀損的損失,遭到乙公司拒絕。次日,乙公司在收到剩余5000套軸承后投入使用,但未依約在15日內支付該部分的貨款。甲公司遂請求趙某承擔保證責任,趙某以其享有先訴抗辯權為由拒絕。2023年3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5萬元貨款。
2025年2月19日,乙公司發現從甲公司購買的該批軸承大量出現裂縫。經專業機構鑒定,軸承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軸承質量不符合要求,請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收到軸承已經超過2年,一直未對質量提出異議,應視為質量符合要求,遂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請求乙公司與其共同承擔軸承毀損的損失,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請求乙公司與其共同承擔軸承毀損的損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約定了交付地點,在到達交付地點之前發生的毀損,是出賣人承擔風險。
(2)趙某以其享有先訴抗辯權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趙某以其享有先訴抗辯權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3)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收到軸承已經超過2年,一直未對質量提出異議,應視為質量符合要求,遂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拒絕承擔違約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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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5年中級會計職稱成績
2025年10月31日,完成數據核驗及評卷質量抽查后,下發中級會計資格考試成績,并在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公布。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同時公布本地區考試成績、咨詢電話和電子郵箱。具體什么時候查分,建議考生可填寫文章上方的【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屆時我們會及時通知考生2025年中級會計職稱成績查詢時間、證書領取時間,助您順利拿到證書。點擊查看>>2025年各地區中級會計成績查詢時間及成績查詢入口匯總。
考試成績公布后1個月內,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合格人員相關信息復核、確認工作,向財政部會計財務評價中心報送考試合格人員相關信息和書面報告。
三、2025年中級會計合格標準
中級會計考試合格標準為試卷滿分的60%。具體各科目合格標準如下:
《中級會計實務》滿分100分,及格線為60分
《經濟法》滿分100分,及格線60分
《財務管理》滿分100分,及格線60分
四、2025年中級會計考后成績復核
1.考試成績公布后,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應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30日內,在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https://ausm.mof.gov.cn/index/)提出成績復核申請,未按規定方式或未在規定時間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2.成績復核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數合計和登錄是否有誤。成績復核過程中,工作人員不得向考生出示試卷、答卷、標準答案、視頻監控等相關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績復核完畢后,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開放成績復核結果查詢,查詢期為30日,逾期無法查詢。
五、2025年中級會計成績有效期
參加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中級會計資格證書
六、2025年中級會計證書領取
中級會計證書一般在成績公布后的3個月左右陸續發放,不同地區的中級會計證書領取時間有所差異,具體領取時間要根據當地財政局發布通知為準。
2025年中級會計證書領取時間預計集中在2月份,考生可以參考2024年中級會計證書領取時間:最早從1月23日開始,各地集中在2月份發放。
領取方式分為郵寄領取和現場領取兩種方式:1.郵寄領取。考生自愿選擇郵寄領取方式,郵寄費用需要根據各地具體通知為主。2.現場領取。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證到報名考點所在的市級會計管理機構發證地點領取證書。
考生委托他人代領的,需提供考生本人和代領人的身份證原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代領證書委托書》。《代領證書委托書》包含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及委托事項等內容,委托雙方須在委托書上手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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