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七章財政法律制度(預算收支范圍)
更新時間:2025-02-12 10:23:29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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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七章財政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預算收支范圍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督洕ā冯y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七章 財政法律制度
考點148 預算收支范圍★★
預算收入 | (1)稅收收入(2)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3)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 ||||
(4)轉移性收入 | 上級補助收入 | 返還性收入 | 增值稅返還、消費稅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和成品油稅費改革稅收返還 | ||
財政轉移支付收入 | 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 | ||||
下級上解收入 | 體制上解收入、專項上解收入、出口退稅專項上解收入 | ||||
上年結余收入 | 專項資金結余和凈結余 | ||||
(5)其他收入 | 罰沒收入、捐贈收入等 | ||||
預算支出 | 按功能劃分 | 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科、教、文、衛、體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 | |||
按經濟性質劃分 | 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 |
考點149 預算編制★
編制對象 | 預算草案 | ||
預算年度 | 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編制要求 | 各級政府部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將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
||
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資金和預算穩定調解基金 | 項目 | 用途 | 設置要求 |
預算預備費 | 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3%設置 | |
預算周轉資金 | 用于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 (1)額度不得超過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1% (2)年度終了時,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將預算周轉資金收回并用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
預算穩定 調節基金 |
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 --- |
考點150 預算的審查和審批★★
審批權限 | 中央預算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審批 |
地方各級預算 | 本級人民大會代表大會審查和審批 | |
預算的備案 | 鄉、民族鄉、鎮政府 | 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 | 將下一級政府照前述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
國務院將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前述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
撤銷 | 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 |
批復 | (1)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以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 (2)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級部門預算后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
考點151 預算調整★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作出預算調整的決定;對違反上述規定作出的決定,本級人大、本級人大常委會或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撤銷 | |
調整的情形 | (1)需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的;(2)需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3)需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4)需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
不屬于調整的情形 | 地方各級政府因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 |
審批 | 中央預算調整方案 → 全國人大常委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調整方案 → 本級人大常委審查和批準 鄉鎮級預算調整方案 → 本級人大審批審查和批準 |
考點152 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 ||
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 國務院 → 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 | ||
地方政府 → 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 |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 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務院管理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 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 |
財政部 → 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務院對金融類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 |||
國家出資企業 |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
考點153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建議任免的人員 | 國有獨資企業 | 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
國有獨資公司 | 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非職工代表) | |
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 | 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但是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由職工選舉產生 | |
對管理者的兼職限制 | 國有獨資公司 |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 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 |
未經任免機構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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