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更新時間:2025-02-11 10:01:5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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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點144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 項目 | 具體規定 | |
| 義務 | (1)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 (2)違法約定單方面解除信托關系的,對受托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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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 | 信托財產管理、處分的知情權 | (1)質詢權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以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查閱、抄錄、復制權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
| 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權 | (1)信托成立后,信托文件確定了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受托人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管理信托財產,無權擅自變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 (2)可預見的變更 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調整,有些是設立信托時就預先考慮到的,可以由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的授權范圍內作出調整 (3)不可預見的變更 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直接要求或者通過人民法院裁定)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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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信托權限行為的撤銷權 | (1)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收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 (2)委托人的撤銷權,自委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3)委托人的撤銷權應當通過訴訟方式形式 (4)后果 ①人民法院根據委托人的請求作出撤銷受托人處分信托財產行為的判決后,受托人的處分行為即發生自始無效的法律后果 ②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③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法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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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受托人的解任權 | (1)解任權 ①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 ②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 (2)解任途徑 ①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 ②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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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45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 項目 | 具體規定 | |
| 權利 | 報酬給付請求權 | 不支付報酬情形: (1)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 (2)受托人違法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
| 優先受償權 | 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或者受到的損害,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 |
| 義務 | 謹慎義務 |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
| 忠實義務(法定義務) | (1)受托人除依法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2)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固有財產 (3)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經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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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管理義務 | (1)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2)受托人必須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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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管理義務 | (1)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2)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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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義務與連帶責任 | (1)共同受托人應當共同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托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2)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托文件規定處理;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3)共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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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類設置與報告、保密義務 | (1)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 (2)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3)受托人對信托中了解到的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
|
| 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 |
考點146 受益人★
| 受益人資格 | 1.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均可成為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
| 享受權益的時間 | 受益人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未作特別規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
| 信托利益的分配時間 | 受益人為數人時,共同受益人共同享有信托收益權,信托文件對共同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分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
| 信托受益權的財產屬性 | (1)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用于清償債務。但另有規定除外。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轉讓和繼承,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除外 (3)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 |
考點147 信托的終止★★
| 終止事由 | (1)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2)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5)信托被撤銷 (6)信托被解除 |
| 信托終止后的財產歸屬 |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定的人,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1)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2)委托人或其繼承人 |
| 信托終止后的債務處理 | 信托終止后,受托人依法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托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托財產或對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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