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據權利)
更新時間:2025-02-03 23: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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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票據權利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點104 票據關系★★
《票據法》 | 票據關系 | 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 | |
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票據的基本關系 | |||
非票據 關系 |
票據法直接規定,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 | ||
1)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 2)因時效屆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 3)票據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而發生的關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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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基礎 關系 |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 票據原因關系瑕疵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 |
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 買賣合同無效,不影響票據的效力 | ||
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響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 | 票據無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
考點105 票據行為★★
具體行為 | 出票、背書、承兌(匯票獨有)、保證、保付(支票獨有)、付款 【提示】提示付款行為、掛失止付行為不屬于票據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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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條件 | 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 |||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 | 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 ||||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 —— | ||||
行為符合法定形式 | 簽章 | 個人簽章 | 簽名或蓋章(即簽名、蓋章、簽名加蓋章) | ||
單位簽章 | 單位簽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簽章 | ||||
【提示】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無效。 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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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 事項 |
絕對記載事項 | 必須記載,如無記載,票據無效 | |||
相對記載事項 | 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 | ||||
任意記載事項 | 由當事人任意記載的事項,記載即產生法律效力,不記載不產生法律效力 | ||||
非法定記載事項 | 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 ||||
金額 |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 ||||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 |||||
票據行為代理 | 具備條件 | 表明“代理”的字樣+代理人簽章 1)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則不產生票據代理的效力; 3)第三,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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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 |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 ||||
越權代理 |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
考點106 票據權利★★★
概念 | 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 ||
取得 | 給付對價 | ||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 |||
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取得票據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 |||
保全 |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或質押的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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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救 | 掛失止付 | 適用 票據 |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掛失止付,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
止付期 |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提示】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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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適用 票據 |
只有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才能申請公示催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現金支票不得申請公示催告 | |
公示 催告 |
1)法院在受理后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2)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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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 判決 |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 ||
普通訴訟 | 訴訟被告一般是付款人;訴訟內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 |
考點107 票據抗辯★★★
對物抗辯(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 | 票據行為不成立 | 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的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 | |
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 | 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 ||
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 | 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 ||
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 | 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的等 | ||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 | —— | ||
對人抗辯(對抗特定債權人) | 可以抗辯 |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 |
不得抗辯 |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
考點108 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偽造(簽章) | 具體行為 | 偽造票據 | 偽造出票人簽章 | |
偽造簽章 | 偽造其他人簽章 | |||
法律后果 | 偽造人 | 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即使持票人善意取得) 【提示】如果偽造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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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偽造人 | 被偽造人未從事票據行為,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 |||
其他簽章人 |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提示】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實簽章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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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簽章以外) | 具體行為 | 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如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等) | ||
法律后果 | 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 | 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 【提示】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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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 | 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 |||
盡管變造的票據仍然有效,但變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提示】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的要求,對偽造、變造的票據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了審查,未發現異常情況而支付,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
【提示】 “履行義務一方”,具體是哪方當事人,一定要具體分析案例中的當事人的合同義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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