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要約)
更新時間:2025-01-29 08:30:0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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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要約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督洕ā冯y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78 合同的分類★
分類標準 | 類型 | 具體內容 |
按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 | 諾成合同 |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 |
實踐合同 | 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 |
按法律、法規是否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 | 要式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 |
不要式合同 | 即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 |
按雙方是否互負給付義務 | 單務合同 | 贈與合同 |
雙務合同 |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 | |
按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 | 主合同 |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 |
從合同 | 保證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等 |
考點79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及對比)★
情形 | 具體內容 | |
合同法 | 適用 《合同法》 |
1)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 2)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 3)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受合同法調整;(如政府采購合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同) |
不適用 《合同法》 |
1)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調整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 |
|
仲裁 | 可以仲裁 | 平等主體之間的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
不能仲裁 | 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 |
不適用 《仲裁法》 |
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 |
代理 | 適用范圍 | 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
考點80 訂立合同★★
訂立形式 | 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 ||
訂立方式 | 要約、承諾 | ||
合同格式條款 |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注意】合理方式包括: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
|
格式條款 無效的情形 |
所有格式條款 |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說明】其他內容見無效法律行為 |
|
免責條款 |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
||
對格式條款 的解釋 |
1)理解有爭議,按通常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
||
合同成立時間 | 采用合同書 形式 |
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可摁手印)時合同成立 | |
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 |||
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 |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 ||
以直接對話 方式 |
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 ||
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 |||
合同成立地點 | 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 | 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 |
采用數據 電文等形式 |
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的,以其經常居住地 | ||
完成特殊約定或法律形式 | 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 | ||
【提示】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對比) |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提示】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的情形。 |
考點81 要約★★★
區別 | 要約 | 定義 | 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
特征 | 內容具體明確(產生法律效力)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注意】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視為要約 |
||
要約邀請 | 定義 |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 |
特征 | 內容不明確(不產生法律效力) 【判定標準】即使承諾,合同也不成立,對方不負法律責任 【注意】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屬于要約邀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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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時間 | 到達時生效 | 到達≠看到 |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夠控制的現實或虛擬空間(如信箱或郵箱等)即為送達 |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 1)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 2)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
|||
到達≠知道 | 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 ||
撤回 | 發出后生效前 |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 |
撤銷 | 生效后承諾前 |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 【注意】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2)明示要約不可撤銷;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
|
失效情形 |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 |
考點82 承諾★★★
承諾期限(起算點) | 信件 | 載明日期 | 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 |
未載明日期 |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寄出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 ||
電話、傳真 | 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 ||
遲延 | 主觀故意 | 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 |
遲到 | 客觀原因 |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 |
生效 時間 |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 ||
撤回 |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到達前/同時到達) 【注意】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銷 |
||
承諾 內容 |
實質性變更 |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注意】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
|
非實質性變更 |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事后)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事前)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
考點83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履行規則★★★
約定不明事項 | 履行規則(協議補充→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按合同法規定) | |
質量要求 |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 |
價款、報酬 | 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 | |
履行期限 |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
履行方式 | 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 | |
履行地點 | 給付貨幣的 | 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
交付動產的 | 在賣方所在地履行 | |
交付不動產的 | 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 |
其他標的 | 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
履行費用 | 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
【提示】 “履行義務一方”,具體是哪方當事人,一定要具體分析案例中的當事人的合同義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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