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動產浮動抵押)
更新時間:2025-01-28 08: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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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動產浮動抵押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考點72 最高抵押額★
特征 | (1)擔保的是將來發生的債權;(2)擔保的債權額不確定,但設有最高限制額;(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特定的,債權人并不規定債務人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4)債權人僅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度內的優先受償權;(5)只需首次登記即可設立 |
債權確定 |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
轉讓 |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考點73 動產浮動抵押★★★
主體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
形式 | 書面協議 |
財產 | 動產(現有的以及將有的) |
債權確定 |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
生效 | (1)動產浮動抵押的設立以合同生效為條件,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 (2)即使浮動抵押辦理了登記,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
考點74 質押★★
財產 | 動產 | |
出質人 | 債務人或第三人 | |
質權人 | 債權人 | |
形式 | 書面協議 | |
流質 條款 |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質條款無效) | |
生效 | 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 |
未交付 |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不生效 | |
未占有 |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通知占有 | 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 | |
在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鏈接】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
||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 ||
質權人 權利 |
孳息 |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約定除外) |
瑕疵 | 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
損毀、 價值減少 |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損毀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 | |
質權人 義務 |
擅自處置 | 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
毀損滅失 |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但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可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但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
質權 實現 |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
考點75 權利質押★★
權利種類 | 質權設立 | |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有權利憑證 | 交付設立 |
沒有權利憑證 | 登記設立(有關部門) | |
基金份額 | 登記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 |
股權 | 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 | 登記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
其他股權 | 登記設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登記設立(有關部門) | |
應收賬款 | 登記設立(信貸征信機構) |
【區分】抵押VS質押
抵押 | 質押 | |
財產 | 動產或不動產 | 動產或權利 |
轉移 | 不需要占有 | 必須占有 |
權利生效 | 不動產登記生效; 動產在合同成立時生效,登記對抗 |
動產交付時生效; 權利一般是登記時生效 |
考點76 留置★★★
成立 要件 |
1)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如承攬、運輸、保管合同中產生; 2)占有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
|
留置權實現 | 孳息 |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
程序 |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 |
留置物 性質 |
1)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物為可分物,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
|
求償順序 |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的,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 |
留置權消滅 | 1)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2)留置物毀損、滅失而無代位物;3)與留置物有同一法律關系的債權消滅;4)債務人另行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5)實現留置權 |
考點77 占有★★
分類標準 | 分類 | 典型例子 |
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 有權占有 | 基于各種物權或者債權的占有 |
物權占有 | 搶奪人對于贓物的占有 | |
無權占有人是否誤信為有占有的權源 | 善意占有 | 繼承誤認為是遺產的財產而占有該財產 |
惡意占有 | 對盜竊物的占有 | |
占有人對物的占有是否有所有的意思 | 自主占有 | (1)買賣中對動產標的物的轉移占有 (2)盜竊者對于所盜臟物的占有 |
他主占有 | 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質權人等對標的物的占有 | |
占有人在事實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 直接占有 | 質權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對物的占有 |
間接占有 | 出質人、出租人等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對物的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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