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模擬試題經濟法
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滿分為100分,及格線為60分,以下分享中級會計《經濟法》模考卷,供免費下載做題。
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萬人模考卷
一、單項選擇題(本類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每小題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1.甲授權乙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合同欺詐,乙明知簽訂合同是欺詐行為,仍然以甲的名義與相對人丙簽訂合同,致相對人丙受到損害。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對于丙所受損害應當由( )。
A.甲承擔賠償責任
B.乙承擔賠償責任
C.甲和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甲和乙根據各自過錯大小承擔按份賠償責任
1.【答案】C
【解析】代理人(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于丙所受損害,甲、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選項C當選,選項ABD不選。
2.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法定期限是指( )。
A.判決書作出之日起10日內
B.判決書作出之日起15日內
C.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D.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2.【答案】D
【解析】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3.某有限責任公司共有股東5人,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該公司必須設置的是( )。
A.董事會
B.股東會
C.監事會
D.經理
3.【答案】B
【解析】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董事,不設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題目中不是一個股東的公司,所以股東會是必設的。
4.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乙、丙、丁分別對該公司出資10%、20%、30%和40%,該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行使表決權及股東會決議方式作出特別規定。下列關于該公司 股東會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丙、丁均可召集并主持首次股東會會議
B.只有丁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東會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
D.只要乙和丙表示同意,股東會即可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4.【答案】C
【解析】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只有丁可以召集并主持首次股東會會議,選項A不選。有限責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甲、乙、丙、丁四股東均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選項B不選。增加注冊資本、解散公司均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應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丙、丁持有的表決權比例合計為70%,超過2/3,增加注冊資本決議可以通過;乙、丙持有的表決權比例合計為 50%,不足2/3,解散公司決議不能通過,選項C當選,選項D不選。
5.某有限合伙企業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后丁因故退伙。對于在丁退伙前有限合伙企業既有的債務,丁應承擔責任的表述正確的是( )。
A.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B.丁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C.丁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D.丁不承擔責任
5.【答案】C
【解析】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6.趙某、錢某、孫某和李某共同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由 趙某和錢某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下列關于甲企業事務執行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趙某有權對錢某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B.孫某和李某也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C.孫某和李某有權監督趙某和錢某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D.趙某不按合伙協議執行事務,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銷對趙某的委托
6.【答案】B
【 解析】選項A,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選項B,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選項C,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選項D,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7.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下列情形中,經普通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合伙人除名的是( )。
A.自然人合伙人死亡
B.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C.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D.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答案】B
【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選項B當選);(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作為自然人合伙人死亡屬于當然退伙的情形,選項A不 當選。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不屬于當然退伙,也不屬于除名,選項C不選。合伙人在合伙企 業中部分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影響合伙人資格,選項D不選。
8.某普通合伙企業擬變更企業名稱,但合伙協議對該事項的決議規則未作約定。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該事項經半數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過
B.該事項經2/3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過
C.該事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D.該事項經出資占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通過
8.【答案】C
【解析】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9.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物權法上的物的是( )。
A.商標權
B.智慧成果
C.航空器
D.活人的身體
9.【答案】C
【解析】物須具有客觀物質性,系有體物,且可為人們支配和使用。選項AB:我國物權法上的“物”僅指有體物,所以權利、行為、智力成果均不屬于物權法上的物。選項D:人體雖具物理屬性,但基于人性尊嚴的考量,活人的身體不屬于物。
10.甲、乙、丙、丁以10%、25%、30%、35%份額共有一套房屋。現甲擬將自己的份額 以50萬元轉讓給第三人戊,乙、丙均主張自己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因協商不成產生糾紛。下列關于乙、丙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丙均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B.只有丙享有優先購買權,因為相較于乙來說,丙共有份額較大
C.乙、丙均享有優先購買權,應均等行使優先購買權
D.乙、丙均享有優先購買權,應按照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10.【答案】D
【解析】按份共有人甲擬轉讓自己的共有份額給第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因此,乙、丙均享有優先購買權,應按照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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