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綜合題《經濟法》
四、簡答題
1.2023年1月5日,張某在某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汽車,同日在甲保險公司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于次日生效,保險期間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甲保險公司向張某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2023年3月5日,張某將該汽車轉讓給王某,張某將車輛轉讓事項通知了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未答復。次日,王某酒后駕駛汽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遂向甲保險公司報告索賠,甲保險公司以王某井非被保險人為由拒絕向其理賠。甲保險公司同時提醒王某,根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因酒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王某認為購買汽車商業險沒有起到保障作用,遂要求張某解除保險合同。
2023年3月10日,張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甲保險公司提出
解除保險合同,甲保險公司以保險費任已開始為由拒絕退還保險費。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甲保險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險人為由拒絕向其理賠,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 王某以甲保險公司未向其提示或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為由,主張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 甲保險公司以保險費任已經開始為由拒絕退還保險費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 不合法。根據規定,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后,保險作出答復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知識點】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
(2)不合法。根據規定,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 《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 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 費任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免費條款
(3)不合法。根據規定,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解除
2.2019年8月1日,陳某、魏某、劉某和孫某共同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四人持股比例分別為10%、20%、30%、40%。陳菜和孫菜均以貨幣足額繳納了出資;魄某認繳20萬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應于2022年8月1日前繳清;劉某偽造出資評估報告,以其所有的一臺機器設備作價30萬元出資,后經評估機構評估,該設備在作價出資時的市場價值為10萬元。
2023年1月5日,由于魏某經多次催繳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出資,甲公司股東會作出了解除魏某股東資格的決議,魏某隨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魏某承擔違約責任。
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陷入經營危機,無力向乙公司支付40萬元貨款,甲公司請求劉某補足其出資差額20萬元。
甲公司送又請求陳某、孫某二人就該20萬元承擔連帶費任。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是否應支持魏某的請求?簡要說明理由。
(2)陳某是否有權請求魏某承擔違約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 甲公司是否有權請求陳某、孫某二人就該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魏某的請求。根據規定,有限貴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出資,公司有權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知識點】 有限費任公司股東的除名
2)陳某有權請求魏某承擔違約費任。根據規定,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己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知識點】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違約責任
(3) 甲公司有權請求陳某、孫某二人就該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
【知識點】未盡出資義務的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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