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高頻考點匯總
近期,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于202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獲知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時間9月9日至11日18:00-20:00,分3個批次考,小編整理了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高頻考點,希望對大家備考經濟法有幫助。
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時間
|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及科目 |
| 9月9日至11日 | 8:30-11:15 中級會計實務 |
| 13:30-15:45 財務管理 |
|
| 18:00-20:00 經濟法 |
中級資格考試于2023年9月9日至11日舉行,共3個批次,《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165分鐘,《財務管理》科目考試時長為135分鐘,《經濟法》科目考試時長為120分鐘,現階段距離報名還有一段時間,小編建議考生可立即填寫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屆時我們會及時通知考生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報名時間、繳費時間,助您順利完成報考。點擊查看>>2023年全國各省中級會計證報名時間及報名入口匯總,隨時更新!
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高頻考點

【必考考點 2】仲裁
1.仲裁適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適用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另外,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3.仲裁協議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4.仲裁協議效力
雙方有仲裁協議,但一方起訴,另一方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在首次開庭后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 私自會見、接受請客送禮的。
6.仲裁裁決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必考考點 3】訴訟
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
①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⑤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
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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