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習題:保證責任


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習題:保證責任
知識點:保證責任
【1-多選】
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200萬元,丙以自己的房產向A銀行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丁、戊與A銀行約定,若甲不償還到期借款,二人各承擔50%的保證責任,并出擔保函。甲到期無力償還借款本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A銀行可以就丙的房產行使抵押權
B.丙承擔擔保責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償,也可以要求丁、戊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
C.A銀行可以要求丁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D.A銀行可以要求丁承擔100萬元的保證責任
【答案】AD
【解析】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可物可人】
【提示】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先物后人。
【2-單選】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丙為保證人。2019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償。丙對甲向乙追加借款與首期借款期限延長之事不知情。根據《民法典》規定,下列關于丙的保證責任表述正確的是( )。
A.保證責任范圍是200萬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B.保證責任范圍是300萬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C.保證責任范圍是300萬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D.保證責任范圍是200萬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答案】A
【解析】追加借款100萬元屬于加重債務人債務,未經丙同意,丙對增加的100萬元債務不承擔責任,保證責任范圍是200萬元,選項BC錯誤;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償,屬于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經丙同意,保證期間不變。甲乙原來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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