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習題:抗辯權


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習題:抗辯權
知識點:抗辯權
【1-單選】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種情形被稱為( )。
A.后履行抗辯權
B.不安抗辯權
C.先訴抗辯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答案】A
【解析】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種情形被稱為后履行抗辯權。
【2-單選】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貨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貨物。后來乙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對于乙公司提出的給付請求權,甲公司擬行使不安抗辯權。下列關于不安抗辯權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有確切證據證明乙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B.乙公司提供相應擔保的,甲公司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乙公司
【答案】C
【解析】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判斷】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
【答案】√
【解析】題干描述屬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錢,一手貨)
【4-多選】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合同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具有的下列情形中,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有( )。
A.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B.喪失商業信譽
C.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D.變更經營方式
【答案】ABC
【解析】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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