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習題:訂立方式之承諾


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習題:訂立方式之承諾
知識點:訂立方式之承諾
【1-單選】
趙某以信件形式向錢某發出要約,信件未載明承諾開始日期,僅規定承諾期限為15天,7月4日,趙某將信件交付郵局,郵局將信件加蓋7月5日郵戳發出;7月7日,信件送達受要約人錢某信箱;錢某因出差,直至7月15日才閱讀信件內容。該承諾期限的起算日為( )。
A.7月4日
B.7月5日
C.7月7日
D.7月15日
【答案】B
【解析】要約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提示】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多選】
2020年10月8日,甲廠向乙廠發函稱其可提供 X型號設備,請乙廠報價。10月10日乙廠復函表示愿以5萬元購買一臺,甲廠10月12日復函稱每臺價格6萬元,10月30日前回復有效。乙廠于10月19日復函稱愿以5.5萬元購買一臺,甲廠收到于10月20日復函同意5.5萬元的報價。下列關于雙方往來函件法律性質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的包括( )。
A.甲廠10月8日的發函為要約邀請
B.乙廠10月10日的復函為要約
C.甲廠10月20日的復函為承諾
D.乙廠10月19日的復函為新要約
【答案】ABCD
【解析】甲廠10月8日的發函為要約邀請,甲廠10月20日的復函為承諾【受要約人甲向要約人乙,按照一臺設備5.5萬元做出承諾】,選項A、C正確;乙廠10月10日的復函為發出要約,甲廠10月12日的復函與乙廠10月19日的復函均為對原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此處指價款)",應視為"新要約",選項B、D正確;
【提示】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的變更。
【3-單選】
甲公司就一批材料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在甲公司確定的要約期限屆滿后方發出承諾通知,甲公司接到后未予答復,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公司若不履行其要約所述之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
B.乙公司的承諾生效
C.甲公司若及時表明該承諾通知有效,則該承諾通知為新要約
D.甲公司需及時通知乙公司該承諾有效,方使合同成立
【答案】D
【解析】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4-判斷】
承諾到達要約人后,在要約人履行之前可以撤銷。( )
【答案】×
【解析】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
【提示】要約可以撤回(阻止生效),也可以撤銷(消滅要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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