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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對標的物提存的理解

更新時間:2021-07-06 14:01:2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2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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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級會計正在備考中,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對標的物提存的理解”的內容,希望能解決考生的疑問。本篇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具體內容如下:

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對標的物提存的理解?

合同的終止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1)債務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提示】合同解除是導致整個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而履行、抵銷等只是導致相應的單個債權債務終止(例如,賣方將標的物提存,只意味著賣方的交付義務已經履行,而買方的付款義務并不因標的物的提存而消滅);解除僅適用于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履行、抵銷等既適用于合同債權債務,也適用于法定的債權債務。

3.混同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4.免除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5.負債字據的返還

負債字據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債權人應當在合同關系消滅后,將負債字據返還債務人。

6.2個“不影響”

(1)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分析:

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換句話說,就是因為債權人無法受領或者拒絕受領的原因導致債務人履行債務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把履行債務的物交給專門的提存機關保存,此時視為債務人已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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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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