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精華考點習題:票據抗辯


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習題:票據抗辯
考點覆蓋范圍:
票據法律制度:(票據法關系、票據基礎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票據抗辯、票據的偽造和變造、匯票的一般規定、匯票-出票、匯票-轉讓背書、匯票-承兌、匯票-保證、匯票-追索權、本票的特殊規定、支票的特殊規定
考情分析
知識點:票據抗辯
本知識點考頻(近3年):1
重要程度:★★★
多選題1
下列關于票據責任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B.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
C.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付款責任解除
D.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的付款責任解除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選項A:票據債務人不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選項B:支票的付款人不承擔絕對的付款責任,如果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承擔任何的付款責任,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選項C: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對持票人負有絕對付款責任,除票據時效屆滿而使票據權利消滅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據無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行使付款請求權而使其責任得以解除。選項D:承兌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承擔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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