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解除合同和撤銷合同的區別在哪里?
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
解除合同和撤銷合同的區別在哪里?
例題:
2020年3月,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一份廣告服務合同,約定自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企業負責對乙企業的新產品進行廣告設計和推廣。合同簽訂后,乙企業為履行合同做了相關準備工作。5月,甲企業通知乙企業,因企業戰略調整不能履行與乙企業的廣告服務合同。下列有關乙企業權利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企業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企業賠償損失
B、乙企業有權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甲企業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C、乙企業有權撤銷合同,并要求甲企業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D、乙企業至7月1日方有權要求甲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A
答案分析:原定履行期為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而5月份(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甲企業即明確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構成預期違約,乙企業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甲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
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附解除條件/期限
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例如:地震”:不可抗力;“土地洼陷”:建房的目的已經不能實現;因此,甲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權,單方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且該解除系不可抗力引起,甲公司無須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2)預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直接主張解除即可)。(2013年簡答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的撤銷:如贈與合同的撤銷。
2021中級會計準考證打印8月進行,為了防止考生錯過考試時間,小編建議考生可填寫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屆時我們會及時提醒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準考證打印時間通知。
以上內容是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解除合同和撤銷合同的區別在哪里?小編為廣大考生上傳更多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指導、歷年真題,可點擊“免費下載”按鈕后進入下載頁面。
最新資訊
- 中級會計幾年內通過有效?成績有效期是多久?2025-06-18
- 中級會計師含金量高嗎?難度如何?2025-06-18
- 中級會計師含金量高嗎?難度大但政策優惠很可觀2025-05-19
- 中級會計師任職資格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2025-02-18
- 2024年江蘇省中級會計免試申請材料可以補充提交嗎?2024-08-07
- 2023年四川中級會計師考試考后常見問題解答2023-11-17
- 2023年四川考區會計中級資格考試考后相關問題答疑2023-11-01
- 2022年湖北武漢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延期考試考點地址、公交車、地鐵到站表2022-12-01
- 2022年四川成都中級會計延考熱點問題答疑:管控區考生是否能考、核酸要求等2022-12-01
- 泰州市財政局發布:關于會計考試證書領取等常見問題的解答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