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精華考點習題:公司決議效力


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習題:公司決議效力
考點覆蓋范圍: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決議效力、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股東的查閱權和復制權、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股權轉讓、股東退出公司之股權回購、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董、監、高的資格和義務、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公積金)。
【考情分析】
知識點:公司決議效力
本知識點考頻(近3年):2
重要程度:★★★
單選題1
某有限責任公司有甲、乙兩名股東,分別持有70%和30%的股權。2020年1月,乙發現該公司基于股東會2019年12月作出的增資決議增加了注冊資本,乙的持股比例被稀釋。經查,該公司2019年12月并未召開股東會作出增資決議。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乙擬提起訴訟推翻增資決議,其訴訟請求應當是( )。
A.撤銷決議
B.確認決議不成立
C.確認決議無效
D.確認決議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情形: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不開會,有例外);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未表決);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章程規定的(違法開);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違法決);
(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其他事)。
單選題2
2017年6月1日,甲公司臨時股東會通過合并決議。2017年6月22日,甲公司股東賈某以“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公司章程”為由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股東會6月1日通過的合并決議。經查,甲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應當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股東,但甲公司并未向賈某發送電子郵件,而是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賈某及其他股東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東會會議并表決。人民法院認為,甲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確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處,但仍然駁回了賈某的訴訟請求。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關人民法院駁回賈某訴訟請求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駁回賈某訴訟請求不合法,該決議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規定,應當確認無效
B.人民法院駁回賈某訴訟請求不合法,該決議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規定,應當撤銷
C.人民法院駁回賈某訴訟請求合法,該決議召集程序雖然不符合章程的規定,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議有效
D.人民法院駁回賈某訴訟請求合法,該決議召集程序雖然不符合章程的規定,但屬于輕微瑕疵,且未對決議產生實質影響,應不予撤銷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雖然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規定發送電子郵件通知,但并未影響賈某及其他股東出席會議,對決議無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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