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精選習題:票據權利、抗辯


票據法律制度
考點覆蓋范圍:
票據法律制度:票據法關系、票據基礎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票據抗辯、票據的偽造和變造、匯票的一般規定、匯票-出票、匯票-轉讓背書、匯票-承兌、匯票-保證、匯票-追索權、本票的特殊規定、支票的特殊規定
考情分析
知識點:票據權利
【1-多選】
甲受乙脅迫開出一張以甲為付款人,以乙為收款人的匯票,之后乙通過背書將該匯票贈與丙,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丁,以支付貨款。丙、丁對乙脅迫甲取得票據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甲有權請求丁返還匯票
B.乙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C.丙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D.丁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選項AD: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即取得了票據權利,甲無權請求丁返還票據;選項B: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選項C: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小志點撥】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①出票取得;②轉讓取得;③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知識點:票據抗辯
【1-多選】
下列關于票據責任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B.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
C.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付款責任解除
D.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的付款責任解除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選項A:票據債務人不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選項B:支票的付款人不承擔絕對的付款責任,如果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承擔任何的付款責任,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選項C: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對持票人負有絕對付款責任,除票據時效屆滿而使票據權利消滅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據無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行使付款請求權而使其責任得以解除。選項D:承兌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承擔付款責任。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單選】
下列關于票據的偽造及責任承擔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實簽章人可以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B.票據的被偽造人應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發票據的行為屬于票據偽造
D.票據偽造人應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C
【解析】選項A: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真實簽章的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選項B、D:票據偽造人與被偽造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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