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考試真題涉及考點:不安抗辯權(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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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考試真題涉及考點答案回憶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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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動牘人,乙為受人,約定收貨后10日內付款。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jù)證明乙的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答案】C
【解析】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對方未能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 對方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 對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 (3) 喪失商業(yè)信營; (4) 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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