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40:留置
更新時間:2020-07-15 13:24:2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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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考點40】留置
1、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
2、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①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②占有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③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3、適用范圍: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生的債權。
4、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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