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中級經濟法》調整(刪除、新增)內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更新時間:2020-06-04 09:57:08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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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級會計學習進行中,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今年教材調整部分,環球網校小編提示“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中級經濟法》調整(刪除、新增)內容:第五章”本文詳細介紹了第五章刪除、增加內容,發現今年教材變動真不少!有些章節直接刪除,趕緊了解下新調整內容吧!
編輯推薦:2020年度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輔導教材各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2020年度全國會計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調整修訂主要內容
| 章 | 頁碼 | 行數 | 調整內容 |
| 五 | 202 | 倒數3 | 刪除: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
| 213 | 8 | 增加:1.代位權的概念。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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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倒數14 | 增加:3.代位權的行使與效力。 (1)代位權的行使。 ①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②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不能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數額,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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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2 | 調整為:1.撤銷權的概念。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行為并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權人減少財產行為的權利。 2.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實施了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①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②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所謂“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予以撤銷。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④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若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但不影響其清償債務,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4)對于債務人有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以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若第三人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取得財產的行為。《合同法》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相反,債權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或惡意,債權人均得以請求撤銷。 3.撤銷權的行使與效力。 (1)撤銷權的行使。 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因處分財產而危害債權的行為。 ②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③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④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第三人應向債務人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第三人返還或折價補償的財產構成債務人全部財產的一部分,債權人對于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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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 13 | 刪除: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 |
| 217 | 倒數7 | 增加:無論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的方式是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在債權人有權利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連帶共同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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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 | 倒數2 | 刪除:國務院……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 |
| 227 | 2 | 調整為:(1)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 ①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②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③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質權人對質物的責任。 ①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③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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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 | 倒數4 | 調整為:(一)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即留置物。 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原則上動產應屬于債務人所有。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2.占有的動產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等特定的合同關系,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只要法律規定不禁止留置,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均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 3.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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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 | 倒數7 | 調整為:(一)定金的概念與種類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有以下種類: (1)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指定金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履行。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二)定金的生效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具體形式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的定金合同,也可以是當事人之間約定定金擔保內容的信函、傳真等,還可以是主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條款。定金合同應記載定金的交付期限、數額和明確定金性質的定金罰則等必要事項。 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三)定金的效力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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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 13 | 調整為:(一)合同權利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其中,轉讓權利的債權人稱為讓與人,接受權利的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2.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就生效,債務人應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但下列情形的合同權利,債權人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①根據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基于對委托人的信任,愿意接受委托,債權人不得任意將請求實施委托事務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②因債權目的的達成須對特定債權人為給付之債權,如扶養請求權、慰撫金請求權等。 ③合同內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如合同約定了一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另一方不得將請求承擔該不作為義務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作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種約定不得約束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則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該項權利。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如《擔保法》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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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 倒數15 | 刪除:【例5-11】 | |
| 233 | 1 | 刪除: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歸于消滅。 | |
| 238 | 9 | 刪除:2.買賣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 247 | 倒數2 | 調整為:2.借款利息的確定。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①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②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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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 | 倒數6 | 增加:3.利息支付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情況下,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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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 4 | 增加:【例5-11】孫某與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李某承租后與陳某簽訂了轉租合同,孫某表示同意。但是,孫某在與李某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已經把該房租給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陳某、王某均要求繼續租賃該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李某有權要求王某搬離房屋 B.陳某有權要求王某搬離房屋 C.李某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孫某承擔賠償責任 D.陳某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孫某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正確答案為C。本題考核“一房數租”情況下承租人的確定、合同解除與合同相對性。選項A、選項B錯誤。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本題中,王某與孫某簽訂租賃合同在先,且其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因此,王某應作為優先順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陳某無權要求王某搬離房屋。 選項C正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因孫某違約導致李某的租房合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李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孫某承擔賠償責任。 選項D錯誤。本題中,陳某與孫某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陳某不能要求孫某承擔賠償責任。但陳某與李某之間存在轉租合同關系,陳某有權解除其與李某之間的轉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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