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21:退伙與解散
更新時間:2020-06-01 11:26:1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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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21】退伙與解散
(一)退伙
1、當然退伙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限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3)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3、普通合伙人財產繼承
(1)繼承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程序繼承普通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2)繼承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程序轉為有限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提示:作為有限合伙人的當然繼承資格。
(二)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1.解散的情形:期限屆滿;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合伙目的已實現或無法實現;被吊銷、撤銷。
2.清算人:
(1)全體合伙人;
(2)全體過半數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現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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