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5月18日)


【單選題】
1、下列關于無效民事行為效力的論述中,錯誤的是( )。
A.無效的民事行為,從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B.民事行為部分無效,整個民事行為均歸于無效
C.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D.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的程度及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查看答案及解析參考答案:B
知識點:法律行為
參考解析:《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多選題】
2、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東會在對某些事項決議時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該事項包括( )。
A.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的
B.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C.公司連續3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 3 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D.公司合并、分立的
查看答案及解析參考答案:ABD
知識點:公司法人財產權
參考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異議股東要求回購股份): ①公司 連續 5 5 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 5 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 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股份有限公司僅限合并、分立);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 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判斷題】
1、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將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喪失。( )
查看答案及解析參考答案:×
知識點:法律行為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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