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10月17日)


編輯推薦: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匯總(2019年10月份)
綜合題
1、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產的一套精密儀器,但無力購買,遂請求丙公司購買并租給自己。甲、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如下:丙公司購買乙公司精密儀器,價款 500 萬元;甲公司租賃該儀器10 年, 年租金 80 萬元。
丙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丁公司借款 100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 6 個月,利息 10 萬元,在本金中預扣。丁公司實際支付丙公司 90 萬元。為擔保該借款債權,丙公司以其一臺價值 40 萬元的車輛抵押,與丁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為保證人與丁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丁公司與丙、戊公司未約定行使擔保權利的順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后,丙公司未能清償借款。丁公司擬行使抵押權,發現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 10 萬元倉儲費用,抵押車輛在前往辛公司提取倉儲物時,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張就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車輛,與其享有的倉儲費債權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辛公司無權留置車輛;
(2)即使辛公司有權留置車輛,因抵押權設立在先,丁公司有權優先行使抵押權。
丁公司要求保證人戊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戊公司抗辯如下:
(1)該借款債權還存在抵押擔保,丁公司應先實現抵押權;
(2)對于抵押擔保不足清償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承擔丙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借款部分的補充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物權、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融資租賃期間,該精密儀器歸誰所有?說明理由。
(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說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張行使抵押權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張行使抵押權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戊公司的抗辯理由(1)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見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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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融資租賃期間,該專用儀器設備歸丙公司所有。根據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所以,融資租賃期間,該專用儀器設備歸出租人丙公司所有。
(2)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為 90 萬元。根據規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本題中,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 100 萬元,預先扣除了利息 10 萬元,實際交付金額為 90 萬元,所以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為 90 萬元。
(3)丁公司主張就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的理由一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券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辛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留置屬于商事留置的情形,即使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依然可以行使留置權。所以,理由一不符合法律規定。
(4)丁公司主張就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的理由二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本題中,該車輛先設定抵押權,又被留置,留置權優先受償。所以,丁公司主張就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的理由二不符合法律規定。
(5)戊公司對丁公司要求提供連帶責任的抗辯理由一成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本題中,未約定就擔保權利實現時的實現順序,其中物的擔保的小汽車為債務人丙公司自己提供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時有順序限制,應當先就債務人自己的抵押物實現債權。所以,戊公司對丁公司要求提供連帶責任的抗辯理由一成立。
(6)戊公司對丁公司要求提供連帶責任的抗辯理由二不成立。根據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題中,戊公司與丁公司的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則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所以戊公司對丁公司要求提供連帶責任的抗辯理由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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