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10月15日)


編輯推薦: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匯總(2019年10月份)
簡答題
1、2016 年5月,甲公司將一廠房出租給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萬元。租賃合同簽訂前,甲公司書面告知乙公司該廠房己為丙銀行設定抵押權,用以擔保甲公司向丙銀行的借款本金 1 000 萬元及其利息。
2018 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對丙銀行的到期借款債務,致使廠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此時,乙公司己拖欠甲公司 3 個月租金 9 萬元,丙銀行通知乙公司應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認為廠房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銀行,因此拒絕向丙銀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轉而向甲公司請求賠償因廠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損失,并主張將損失賠償與所欠租金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抵銷。
2018 年8月,廠房被依法拍賣,乙公司請求買受人丁公司繼續履行剩余期間的租賃合同, 遭到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物權、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拒絕向丙銀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易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賠償損失?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有權請求買受人丁公司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見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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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乙公司拒絕向丙銀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本題中,丙銀行通知乙公司應向其交付租金,而抵押權人就是丙銀行,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就是乙公司,既己通知,乙公司就不能拒絕。
(2)乙公司無權請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根據規定,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己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己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己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己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本案例中,由于在租賃合同簽訂前,甲公司書面告知乙公司該廠房已為丙銀行設定抵押權,因此,乙公司無權請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3)乙公司無權請求買受人丁公司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根據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己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由于在租賃合同簽訂前,該廠房己設定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該租賃合同對丁公司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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