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匯票的承兌
更新時間:2019-07-25 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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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正在緊張的復習中,環球網校小編特整理并發布“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匯票的承兌”,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考點內容,可以結合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對知識點進行鞏固。
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兌付款的行為。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②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
③承兌的格式。
④退回已承兌的匯票: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時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3.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責任體現在: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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