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7月2日)


編輯推薦: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每日一練匯總(7月2日)
【2018·單選題】3月1日,甲公司經理趙某在產品洽談會上遇見錢某,錢某告知趙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鋼材,趙某要求錢某給甲公司發一份要約。3月2日,錢某用快遞給甲公司發出要約,收件人為趙某,3月3日,快遞被送達甲公司傳達室,3月5日,趙某出差歸來,傳達室將快遞送給趙某,3月6日,趙某拆閱快遞內容。該要約生效的時間是()。
A.3月6日
B.3月2日
C.3月5日
D.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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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題干可知,3月3日為到達時間,故要約生效時間為3月3日
【2017·單選題】陳某在8月1日向李某發出一份傳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積90平方米,價款260萬元,合同訂立7日內一次性付款,如擬購買請在3日內回復,李某當日傳真回復,表示同意購買,但要求分期付款,陳某未回復。8月3日李某再次給陳某發傳真,表示同意按照陳某傳真的條件購買,陳某仍未回復。下列關于陳某、李某之間合同成立與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是()。
A.李某的第二次傳真回復為新要約,陳某未表示反對,合同成立
B.李某的兩次傳真回復,均為新要約,合同不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傳真回復為承諾,合同成立
D.李某的第一次傳真回復為承諾,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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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使原要約失去效力。本題中,李某當日傳真回復,表示同意購買,但要求分期付款。付款方式變更,屬于對原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變更,因此李某的第一次回復屬于“新要約”。8月3日李某再次給陳某發傳真,表示同意按照陳某傳真的條件購買,屬于“新要約”,而非對原要約的承諾,原要約已經失效,原要約人不再受該要約的約束,合同不成立
【2017·單選題】吳某與考上重點中學的12歲外甥孫某約定,將其收藏的一幅名畫贈與孫某,下列關于吳某與孫某之間贈與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合同效力待定,因為吳某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B.合同無效,因為孫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合同有效,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孫某可以簽訂純獲利益的合同
D.合同效力待定,孫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在一個月內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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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考點點評】注意專業名詞的理解,要約、承諾。同時要注意區分何時為承諾、何時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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