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資經營企業組織形式與機構
合資經營企業組織形式與機構
一、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1、董事會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由合營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委派和撤換。
董事任期4年,可以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可以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照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包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方式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
但涉及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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