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自查發票會計千萬要小心


臨近年底報銷比較多,無論是購買方還是銷受方都應該注意,避免開具的發票無法使用,影響報銷業務。
基礎信息審核
1、購買方名稱必須是全稱、無錯字,寫錯加蓋發票章無效。
2、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正確,多寫、少寫、錯寫都不行。
3、其余購買信息如果是普票沒有強制要求填寫,一旦填寫必須準確。
4、發票專用章蓋的合規,不允許加蓋多個發票專用章,不得同時加蓋公章或財務章。
5、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否與銷售方信息欄中的納稅人識別號一致。
發票種類審核
1、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壓線、錯格,不僅是密碼區,全部打印區內容都不能壓線、錯格;所有信息填寫完整、準確;銷售方的開票人和復核人最好不要是同一個人;專票也必須查詢真偽,認證只是抵扣的程序不代表發票合規。
2、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審核標準參照專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當降低標準。
3、手填國稅發票,嚴格按照機打發票標準填寫,發票內容和金額必須在同一行;手填發票一定要確保驗舊后再支付。(要注意很多地區已經取消手寫發票,比如北京)
4、國稅通用機打發票,必須嚴防套票和走逃失聯發票。
5、定額發票,包含了地鐵充值發票、門票、停車票、部分地區的餐費發票,嚴防套票和假票。
6、其他票據,機票、火車票、汽車票、非稅財政收據必須注意結合業務審核,例如差旅費用審批報告等。機票(電子客票行程單)必須登錄民航局查詢行程單的真偽。
稅務風險審核
1、銷售貨物的發票必須有具體的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除非確實沒有規格型號的(比如勞務或服務的發票)。發票上的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是必須與實際采購數量一致。
2、適用稅目和稅率正確,與實際業務相符。
3、發票內容必須根據實際業務開具。內容較多可以匯總開票(顯示:詳見銷貨清單),根據具體明細在稅控系統中開具清單。
4、差額計稅差額開票、差額計稅全額開票適用正確。
5、2018年1月1日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顯示編碼簡稱,該項要求逐步推行,目前允許部分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沒有編碼簡稱,其余納稅人在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必須顯示編碼簡稱。
備注欄審核
1、建筑服務發票,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工程名稱。
2、不動產銷售發票,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3、不動產租賃發票,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貨物運輸發票,應將備注起止地點、車種車號以及貨物內容。
5、車船稅發票,如果是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發票開具注意事項
Q:購買商品或服務項目較多,發票開具時必須開具明細嗎?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Q: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Q:餐飲發票還需不需要開具菜單?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因此,餐飲發票據實開具即可,無需列明詳細菜品、菜單。
Q:定額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A: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Q:購買方為企業,取得7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可以作為稅收憑證嗎?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Q: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文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員工7月份之后拿來報銷的發票,開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是否可以?
A:可以,以開票日期為準。
Q: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欄次怎么辦?A:
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Q:開具的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情況是否一定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識別號?
A: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Q: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Q:給軍隊、非盈利組織開具發票,也必須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軍隊、非盈利組織不在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不需要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這7項支出不需發票就可以稅前扣除
1、支付個人500元以下零星收入
提醒:支付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支出不到500元的不需要發票。
附件:只需收據,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就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原始依據。
2、工資薪金支出
提醒:企業平時支付職工的工資不需要發票。
附件:完成個稅申報的工資表、工資分配方案、考勤記錄、付款證明等證實合理性的工資支出憑證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原始依據。
3、現金性福利支出
好多企業逢年過節向職工發放過節費、福利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也不需要取得員工開具的發票。
提醒:企業過節發放職工的現金性福利不需要發票。
附件:過節費發放明細表、付款證明等福利支出憑證可以作為按照稅法標準稅前扣除的原始依據。
4、支付差旅津貼
提醒:支付因公出差人員的差旅補助不需要發票。
附件:差旅費報銷單,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憑真實、合法的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差旅費真實性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企業差旅費補助標準可以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或經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標準。
5、支付員工誤餐補助
提醒:支付員工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需要發票。
附件:誤餐補助發放明細表、付款證明、相應的簽領單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6、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支出
提醒:好多企業經常遇到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對方違約金,這項支出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取得發票。
注意:憑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收款方開具的收據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等就可以稅前扣除。
7、最策,企業繳納的相關責任險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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