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點:第十九章第二節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的確定


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一)控制的定義和判斷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因此,投資方要實現控制,必須具備兩項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資方而享有可變回報;二是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投資方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要素時,才能控制被投資方。
實際工作中,投資方在判斷其能否控制被投資方時,應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以判斷是否同時滿足控制的這兩個要素。
從控制的定義中可以發現,要達到控制,投資方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1、通過涉入被投資方的活動享有的是可變回報
可變回報,是不固定且可能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化的回報,可以僅是正回報,僅是負回報,或者同時包括正回報和負回報。
2、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并能夠運用此權力影響回報金額
投資方能夠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時,稱投資方對被投資方享有“權力”。在判斷投資方是否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權力只表明投資方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并不要求投資方實際行使其權力;
(2) 權力是一種實質性權利,而不是保護性權利;
(3) 權力是為自己行使的,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
(4) 權力通常表現為表決權,但有時也可能表現為其他合同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在分析能否實施控制時,投資方不僅需要考慮直接表決權,還需要考慮其持有的潛在表決權以及其他方持有的潛在表決權的影響,進行綜合考量,以確定其對被投資方是否擁有權力。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
企業集團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構成的。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 (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下同)的主體。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體。不論子公司的規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能力是否受到嚴格限制,也不論子公司的業務性質與母公司或企業集團內其他子公司是否有顯著差別,只要是能夠被母公司施加控制的,都應納入合并范圍。但是,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或已宣告破產的原子公司,不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
(三)納入合并范圍的特殊情況———對被投資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投資方通常應當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整體進行判斷。但在少數情況下,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同時滿足一定條件并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應當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 (可分割部分)。
(四)合并范圍的豁免———投資性主體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 (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資單位可分割部分、結構化主體) 納入合并范圍。但是,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只應將那些為投資性主體的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其他子公司不應予以合并,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一個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資性主體,則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投資性主體以及通過投資性主體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
(五)控制的持續評估
控制的評估是持續的,當環境或情況發生變化時,投資方需要評估控制的基本要素中的一個或多個是否發生了變化。如果有任何事實或情況表明控制的基本要素中的一個或多個發生了變化,投資方應重新評估對被投資方是否具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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