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抵押
更新時間:2018-07-30 09:59:4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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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處于提高階段,環球網校小編希望考生掌握考點,特整理發布“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抵押”本文分享中級經濟法必考考點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必考考點41】抵押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不轉移抵押物占有)。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不能抵押的財產:
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提示】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變價,但對新增房屋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重復抵押: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2)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留置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質權: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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