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匯票的承兌、保證與付款
更新時間:2018-07-27 11:13:0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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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處于提高階段,環球網校小編希望考生掌握考點,特整理發布“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匯票的承兌、保證與付款”本文分享中級經濟法必考考點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必考考點37】匯票的承兌、保證與付款
(一)匯票的承兌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是絕對應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
3、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二)保證
1、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1)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的,已承兌,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未記載,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不得記載: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三)付款
1.商業匯票: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出票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銀行本票:自本票出票日起2個月
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3.支票: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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