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票據權利
更新時間:2018-07-27 11:10:5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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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處于提高階段,環球網校小編希望考生掌握考點,特整理發布“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票據權利”本文分享中級經濟法必考考點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必考考點35】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取得:
出票取得;轉讓取得;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1)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
(2)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2、票據權利的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
適用票據: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程序:
非必經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暫行性: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次日掛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
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適用:不適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
程序:①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②公告期有人申報權利:如果該票據是公示催告票據,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是,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③公示催告期屆滿,申請人可在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普通訴訟: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付款人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3、票據權利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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