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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保險合同的解除與代位求償制度

更新時間:2018-07-27 11:01:5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13收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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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處于提高階段,環球網校小編希望考生掌握考點,特整理發布“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保險合同的解除與代位求償制度”本文分享中級經濟法必考考點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必考考點33】保險合同的解除與代位求償制度

(一)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1)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另有規定或保同另有約定除外。

(2)人身保險

保險人應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財產保險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

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應“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保險費后,退還投保人。

【提示】“手續費”不管保險責任開始前后均不予退還。

2、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騙保。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代位求償: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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