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保險法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告知內容
時間:訂立保險合同時
告知義務:(1)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提示】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2)保險人不得以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提示】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法律后果:
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不賠”、“不退”
“重大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且”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 保險人“不賠”但“退還保費”
保險人
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主張解除合同。
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不得解除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期限:
(1)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類似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類似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上述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時間限制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提示1】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可以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
【提示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不得主張保險合同無效。
(2)財產保險
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
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
財產保管人
合法占有財產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時間限制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3、損失補償原則
(1)被保險人只有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
(2)補償的金額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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