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點:第十五章資產計稅基礎


一、所得稅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包括兩層含義:
(1)資產負債表法——是指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額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2)債務法——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變動時,相應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解讀】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按是否考慮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分為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當稅率發生變化時,按是否遞延,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
1)應付稅款法: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遞延到以后各期的會計處理方法。在應付稅款法下,不需要確認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因此當期計入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
2)納稅影響會計法:
①遞延法
②債務法
利潤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二、資產的計稅基礎
(1)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該資產未來可以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的金額
(2)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該資產未來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即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解讀1】資產初始確認時,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取得成本;
【解讀2】后續計量時,資產的賬面價值=成本—折舊或攤銷—減值準備,而資產的計稅基礎=取得成本—按稅法規定已在以前期間稅前扣除的金額
三、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
(要按會計業務的內容來分析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而不是根據會計科目來記憶)
(1)固定資產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折舊方法、折舊年限、計提減值準備
賬面價值:取得成本—會計累計折舊—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取得成本—稅法累計折舊
遞延所得稅與納稅調整:確認遞延所得稅需要納稅調整
(2)無形資產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外購的無形資產初始計量
賬面價值:取得成本
計稅基礎:取得成本
遞延所得稅與納稅調整:不確認遞延所得稅不需納稅調整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后續計量,攤銷、減值準備
賬面價值:取得成本—會計累計攤銷—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取得成本—稅法累計攤銷
遞延所得稅與納稅調整:確認遞延所得稅需要納稅調整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內部研發的無形資產,稅法規定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 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 150% 攤銷
賬面價值:取得成本—累計攤銷
計稅基礎:取得成本—累計攤銷×150%
遞延所得稅與納稅調整:不確認遞延所得稅但需要納稅調減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計稅基礎:取得成本
遞延所得稅與納稅調整:確認遞延所得稅需要納稅調整、確認遞延所得稅不需納稅調整
(4)投資性房地產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成本模式:折舊或減值、公允模式
賬面價值:取得成本—會計累計折舊—減值準備、公允價值
計稅基礎:取得成本—稅法累計折舊
遞延所得稅與納稅調整:確認遞延所得稅需要納稅調整
(5)其他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計提跌價準備;
賬面價值:取得成本—壞賬準備或存貨跌價準備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取得成本
遞延所得稅與納稅調整: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需要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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