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公司解散
更新時間:2018-06-06 09:23:3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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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處于基礎階段,環球網校小編希望考生在基礎階段全面掌握知識點,特整理發布“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公司解散”希望大家認真學習本文對公司法對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解散
一、一般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特殊解散原因
股東提請法院解散公司,法院應當受理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 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情形:
(1)兩年開不了會:公司持續 2 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兩年無有效表決: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董事互相對立: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公司管理出現問題: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不受理情形:
(1)知情權受到損害;
(2)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
(3)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
(4)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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