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5月15日)


1、甲、乙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簽訂買賣合同,3月15日甲公司發現自己對合同標的存有重大誤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是( )。
A:合同自3月10日起歸于無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歸于無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歸于無效
D:合同自4月10日起歸于無效
【正確答案】A
【知識點】法律行為
【參考解析】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具有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2、下列關于無效民事行為效力的論述中,錯誤的是( )。
A:無效的民事行為,從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B:民事行為部分無效,整個民事行為均歸于無效
C: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D: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的程度及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正確答案】B
【知識點】法律行為
【參考解析】《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下列各項中,屬于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是( )。
A:老侯與老趙約定,如果明天太陽從西邊升起,就送給其一輛汽車
B:甲公司與老趙約定,若老趙能竊取到乙公司的政府采購項目投標書,則向其支付人民幣10萬元
C:老趙與某醫院約定,等自己去世時將遺體捐獻
D:老趙與兒子約定,如果期末考試能考雙百,就帶他去上海迪斯尼樂園
【正確答案】D
【知識點】法律行為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二是不確定的事實,即條件是否必然發生,當事人不能肯定。三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四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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