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第四節仲裁法適用范圍
更新時間:2016-01-14 11:18:1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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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為9月10日-12日舉行,中級會計師考生開始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為了讓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發布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第四節仲裁法適用范圍,希望中級會計師考生
【摘要】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為9月10日-12日舉行,中級會計師考生開始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為了讓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發布“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第四節仲裁法適用范圍”,希望中級會計師考生認真備考,合理安排學習時間,提前制定學習計劃,以下是環球網校為你提供《中級經濟法》第四節經濟仲裁與訴訟。祝中級會計師考生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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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適用范圍 (環球網校提供仲裁法適用范圍內容)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2、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
其次,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
3、由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4、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應適用專門的規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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