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摘要】2015年全國中級會計師統一考試將于9月12日、13日舉行,數萬名考生即將走上戰場,通過自己平時的勤奮、努力學習,我們相信大家信心滿滿,一定能夠取得完美的勝利!不過小編老師在此也提醒大家,很多關鍵考試的失手,都敗在細節,考前一定要閱讀以下內容“河北承德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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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一、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地評價會計人才,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紀違規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
三、各市考試管理機構,對參加考試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在考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相應的考試答案按無效處理:
1.未在答題卡的指定位置填寫、填涂姓名、座位號、準考證號的;
2. 未在答題卡條形碼粘貼區粘貼試卷類型條形碼的;
3.在答題卡中作明顯標記的;
4.對于主觀試題,考生未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而使用其他書寫工具答題的;
5.對于客觀試題,考生末按規定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的;
6.在草稿紙上答題的;
7.在答題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8.答題卡上字跡辨認不清的。
六、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七、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八、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十、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十一、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紀違規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等,同時在違紀違規考生的答題卡指定位置填涂“違紀”標識,由省會計考辦根據“違紀”記錄,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十三、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十四、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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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前,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公布中、高級資格考試成績。
中級考生須知
1. 考試前20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考場,經監考人員核對證件后,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置在桌面上方,以備檢查。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后1小時內,考生不得交卷退場。
2. 考生須將背包、書籍、筆記、報刊、手機(設置為關閉狀態)及其他電子設備等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只準帶2B鉛筆、黑色字跡簽字筆、橡皮、尺子和非立體式不帶漢字儲存功能的電子計算器(免套)進入考場和座位。考試開始后不許相互借用文具及其他物品。違者按違紀處理。
3. 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試題本左上角“試卷類型”下的條形碼揭下,粘貼在答題卡的條形碼粘貼區內,否則無法取得考試成績。
4. 客觀試題必須按規定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規定位置填涂;主觀試題必須用0.5-0.7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在答題卡上規定區域答題,否則,答案無效。
5. 考生發現試卷分發錯誤、試卷字跡模糊、有折皺和污點等,可舉手詢問。
6. 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秩序,保持考場安靜,不得相互交談,禁止以任何方式獲取他人答題內容。
7. 考生應當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8.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將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9. 考生因個人原因坐錯座位或因姓名和準考證號填寫、填涂錯誤等造成差錯的,后果自負。
10. 考生須妥善保管準考證,以備考試和領取合格證之用。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安排
中級資格《財務管理》科目考試時長為2.5小時,《經濟法》科目考試時長為2.5小時,《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小時。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5小時。
考試日期 |
中級資格 |
高級資格 |
9月12日 (星期六) |
9:00-11:30 財務管理 |
|
14:00-16:30 經濟法 |
|
|
9月13日 (星期日) |
9:00-12:00 中級會計實務 |
9:00-12:30 高級會計實務 |
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級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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