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014年版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輔導教材調整修訂內容


【摘要】環球網校根據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近日發布的“對2014年版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輔導教材調整修訂內容”的信息,整理發布了相關中級會計職稱教材調整內容,希望今年報考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這門課程的同學,仔細閱讀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輔導教材調整修訂內容,以便更好應對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對2014年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內容(中級會計實務)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整內容 |
第一章第三節 |
13 |
28—30 |
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即脫手價格。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考慮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征以及該資產或負債是以單項還是以組合的方式進行計量。企業應當假定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交易,是在當前市場條件下的有序交易。企業應當假定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有序交易在該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進行;不存在主要市場的,應當假定該交易在該資產或負債的最有利市場進行。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采用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或負債定價時為實現其經濟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設,包括有關風險的假設。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性質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征等,判斷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是否與其交易價值相等。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使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企業應當根據估值技術中所使用的輸入值確定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 |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 整 內 容 |
第二章第一節 |
P16 |
第17行 |
原“企業采購商品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主營業務成本)”改為“企業采購商品成本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銷售費用)” |
第十二章第二節 |
210 |
倒數12行 |
將“資本公積”修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整內容 |
18 |
327 |
34 |
原“3.”改為“(3)” |
18 |
330 |
22 |
增加“8.《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2014年1月17日財政部發布)” |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整內容 |
第十章第二節 |
第179頁 |
倒數第十行 |
增加“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安排中,常見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并規定鎖定期和解鎖期,在鎖定期和解鎖期內,不得上市流通及轉讓。達到解鎖條件,可以解鎖;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鎖而失效或作廢,則由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較為常見的是按最初的授予價格)進行回購。 對于此類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計劃,向職工發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關規定履行了注冊登記等增資手續的,在授予日,企業應當根據收到職工繳納的認股款確認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同時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作收購庫存股處理);在鎖定期和解鎖期內,企業應當按照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
第十章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第179頁 |
最后一行 |
增加“5.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 整 內 容 |
第六章 |
77 |
13 |
原‘等法定權利的保護’改為“等法定權利或雇員保密法定職責的保護” |
第六章 |
78 |
4 |
原‘說明’改為‘表明’ |
第六章 |
78 |
20 |
原‘具備’改為‘滿足’ |
第六章 |
79 |
20 |
原‘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改為‘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應按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 |
第六章 |
79 |
21 |
刪除‘等方式’ |
第六章 |
79 |
22 |
刪除‘等方式’ |
第六章 |
80 |
10 |
刪除‘獨創性的’ |
第六章 |
84 |
32 |
刪除‘則僅’ |
第六章 |
86 |
8 |
原‘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改為‘使用壽命結束時愿意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該無形資產’ |
第六章 |
87 |
28 |
原‘每年年度終了’改為‘每個會計期間期末’ |
第六章 |
88 |
12 |
原‘主要是指無形資產對外出租、出售,’改為‘主要是指無形資產對外出租、出售、對外捐贈,’ |
第六章 |
89 |
4 |
原‘作為資產處置利得或損失,’改為‘作為資產處置利得或損失(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整內容 |
第八章 第二節 |
第107頁 |
第19行 |
原“其中,資產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的金額;”,改為“其中,資產的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一段時期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于有序交易。” |
第十四章 第二節 |
第259頁 |
第24行 |
在“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 整 內 容 |
第九章 |
125 |
頁腳 |
刪除本頁腳注。 |
第一節 |
126 |
倒數第10行 |
刪除倒數第10行至倒數第13行的內容。 |
第二節 |
130 |
6-7 |
刪除“其中,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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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原 “新增的外部費用”改為“的增量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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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 “新增的外部費用”改為“增量費用”。 |
|
130-132 |
15行起 |
原“二、公允價值的確定”的內容替換為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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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14、18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
144 |
12、16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
145 |
3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
147 |
4、13、23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
148 |
2、22、29、34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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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5、倒數第7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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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10-12、倒數第3行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第三節 |
158 |
倒數第15行 |
原“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
|
倒數第7、倒數第14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
159 |
19、25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
160 |
6、11、24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161 |
倒數第一行 |
在本行之后增加: 8.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修訂發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 9.《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發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 10.《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年6月20日財政部修訂發布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間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實施) |
第十一章 |
180 |
1 |
原標題“長期負債及借款費用”改為“負債及借款費用” |
|
180 |
2 |
增加“第一節 應付職工薪酬”,具體內容見附件2。 |
第一節 |
180 |
2 |
原“第一節”改為“第二節”。 |
|
182 |
6 |
原第6行至第8行內容替換為附件3 |
|
182 |
9 |
原“(一)”改為“(二)” |
|
184 |
11 |
原“(二)”改為“(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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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原“資本公積”改為“其他權益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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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數第5和倒數第13行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權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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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16、26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權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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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2 |
原“資本公積”改為“其他權益工具” |
|
|
3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權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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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4 |
在“三、長期應付款”之前增加“(四)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具體內容見附件4 |
第二節 |
192 |
7 |
原“第二節”改為“第三節”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205 |
倒數第一行 |
6.《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修訂發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 7.《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年6月20日財政部修訂發布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間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實施) 8.《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2014年3月17日財政部發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整內容 |
第七章第二節 |
92 |
17 |
“因此,……可靠地計量。”后插入: 其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是指企業直接為換入資產支付的稅費,而企業為換出資產支付的稅費不應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 |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 整 內 容 |
第十三章 或有事項 |
第217頁 |
第11行 |
刪除“或有事項的結果,由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予以確定。例如,” |
第217頁 |
倒數第5行 |
原“不確定未來事項”修改為“未來不確定事項” |
|
第220頁 |
第13行 |
原“現時義務很可能不存在的”修改為“現時義務不是很可能存在的” |
|
第224頁 |
第18行 |
原“則應當在預計負債計量中予以考慮。”修改為“則應當在預計負債計量中予以考慮,但不應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形成的利得。” |
|
第224頁 |
倒數第4行 |
增加“又如,企業對固定資產棄置費用形成的預計負債進行確認后,由于技術進步、法律要求或市場環境變化等原因,履行棄置義務可能發生支出金額、預計棄置時點、折現率等變動的,需要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 整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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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三節 |
48 |
26-27 |
原“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之間自愿進行房地產交換的價格”改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是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該房地產所能收到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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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節 |
53 |
24-25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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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節 |
53 |
25 |
原“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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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節 |
54 |
11-12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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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節 |
54 |
12 |
原“因轉換計入資本公積”改為“因轉換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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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節 |
54 |
22 |
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改為“其他綜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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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55 |
24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中,增加: 4.《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修訂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5. 《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發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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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一節 |
309 |
27-28 |
原“交易性金融資產”改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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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一節 |
310 |
23 |
原“交易性金融資產”改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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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二節 |
313 |
18-19 |
原“單獨作為‘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項目列示”改為“‘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中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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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二節 |
314 |
16、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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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2中,原
調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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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二節 |
314 |
表17-3 |
原表17-3調整為 表17-3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簡表) 編制單位:乙公司 2×12年度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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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二節 |
315 |
20
|
表17-4中,原
調整為:
位置挪到“實收資本”和“盈余公積”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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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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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23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中,增加: 4.《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修訂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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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
|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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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試大綱
中級會計第一章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
(二)掌握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三)掌握會計計量屬性及其應用原則
(四)熟悉財務報告目標
(五)了解會計基本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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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大綱
中級會計 第一章 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經濟法的概念和淵源
(二)掌握經濟法主體資格
(三)掌握法律行為與代理制度
(四)掌握經濟仲裁與訴訟制度及訴訟時效
(五)熟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六)熟悉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職責及權利和義務
(七)了解經濟法的體系
(八)了解法律行為特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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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財務管理》考試大綱
中級會計 第一章 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財務管理的內容
(二)掌握財務管理的目標
(三)掌握財務管理體制
(四)熟悉財務管理的技術、經濟、金融和法律環境
(五)了解財務管理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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