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二章: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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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二章: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企業采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區分是否涉及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進行會計處理。
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或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1、涉及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的債務重組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比如,債務重組協議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后一定期間內,其業績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虧為盈、擺脫財務困境等),應向債權人額外支付一定款項,當債務人承擔的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后的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要求,或有應收金額屬于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2、不涉及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的債務重組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不涉及或有應付金額,則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不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如債權人已對該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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