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考點及經典母題: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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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社會保險法律
本章近3年考情分析:

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
一、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從社會保險責任劃分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
(1)國家 通過參與社會保險活動,對社會保險的運行和實施給予法律和財政上的支持,從而成為社會保險法的特殊主體。
(2)社會保險的管理和經辦機構由其直接承擔管理和實施社會保險的責任,依法向用人單位、勞動者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向勞動者發放社會保險待遇;同時,還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日常管理。我國征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定機構有兩個,一是稅務機關,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用人單位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繳納者。
(4)勞動者及其家庭 既是社會保險的受益人,同時勞動者本人又要承擔相應的繳費義務。
(二)從保險業務劃分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

(三)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
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可以是資金、物,也可以是服務行為。
【經典例題】
下列主體中,屬于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有( )。
A.用人單位
B.勞動者
C.人壽保險公司
D.國家
E.社會保險的管理和經辦機構
【答案】ABDE
【解析】社會保險法律關系是指社會保險各主體間,如國家與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我國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規范屬于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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