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每天3個高頻考點四十九
今天帶來3個考點的第四十九期,希望小伙伴都可以一起打卡,堅持學習,共同進步。2020年,我們一起我想我能!
法律
145、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主要發生在下列場合:
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如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履行合同債務變更為損害賠償債務;
②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變更合同;
③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的,有重大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變更權變更合同;
④因情勢變更使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合同。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的形式變更合同的,不必經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因重大誤解或情勢變更而提出變更合同請求的,一般應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決。
二、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如圖)

1.協議解除
根據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經協議解除合同的,實際就是通過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解除原來的合同。
2.基于解除權的解除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即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經對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權解除合同屬于合同的單方解除。
(1)約定解除與協議解除的區別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而解除合同的行為。我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46、違約責任

147、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類型
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的種類、性質、法律地位、財務制度、組織機構及其運作以及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與清算。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特征
(一)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公司的設立目的,公司的各種運營活動都是為謀取經濟利益
(二)公司具備法人資格:作為法人的公司有如下特點:
①依法設立
②公司有獨立的財產,公司對公司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
③公司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公司以章程為存在和活動的根據
公司章程對內是公司的“自治憲法”,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對外是公司的“宣言書”,公眾可通過公司章程了解公司并作出是否與公司進行交易的商業決策。
三、公司設立條件
公司設立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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