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經濟師考試財稅考點:稅務登記證的發放及使用
更新時間:2019-03-12 14:26:4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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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的發放及使用
1.稅務登記證的發放
納稅人在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發給稅務登記證。
2.稅務登記證件的使用要求
(1)要亮證經營。納稅人應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明顯處張掛稅務登記證正本;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時,應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或稅務機關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亮證經營,接受檢查監督。
(2)要遵守使用規定。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3)辦理涉稅事宜要持稅務登記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筒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A條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③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④領購發票;⑤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⑥辦理停業、歇業;⑦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4)要定期驗換。稅務登記證件通常一年驗證一次,三年更換一次。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5)遺失要聲明作廢。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菅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因此,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在報紙、廣播或電視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和申請,經審核后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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