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經濟師考試財稅考點:賬簿管理


賬簿管理
賬簿是指由具有一定格式的賬頁所組成的,能夠對全部經濟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系統、連續、分類地記錄和核算的簿籍。它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1.賬簿的設置要求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都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具體要求是:
(1)一般的納稅人應根據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和稅收征管法的要求,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扣繳義務人應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人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明細賬等其他賬簿。
(3)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使用稅控裝置。
2.賬簿的使用要求
為了保證記賬工作的質量,明確賬務處理的責任,確保賬簿記錄的合法性和賬簿資料的完整性,賬簿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使用。
每本賬簿啟用時,應在封面上標有賬簿名稱、所屬年度,要在賬簿扉頁上詳細載明單位名稱、編號、頁數、啟用日期、會計主管人員、記賬人員姓名及簽章等。記賬人員工作變動時,要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記錄內載明交接日期和接替人姓名及簽章。
賬簿、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等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至少要保存10年,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銷毀。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造銷毀清冊,報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批準'然后在其監督下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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