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巖土工程師報考指南:注冊管理


一、特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報:
(一)從事巖土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取得全國工程勘察大師稱號的人員。
(二)符合《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人發[2002]35號)中有關規定,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巖土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5年,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在具有甲級工程勘察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負責巖土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并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勘察項目金、銀獎或有關巖土工程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2、受聘擔任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題設計的老師。
二、申報程序
(一)符合特許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后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后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勘察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部門、總政干部部復核后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巖土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初審合格后,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終審。經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終審合格的人員,報建設部、人事部批準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證書》。
三、申報特許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或鐵道部、水利部、總后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的意見函;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特許申報表;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勘察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復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評聘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考題設計老師組成員聘任證書或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任命文件。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和人事行政部門、總政干部部和總后基建營房部,應于2002年6月30日前,將審核和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
(二)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類專業執業資格者不得申報。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得程序和條件,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復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和復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的原件。向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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