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包頭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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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依據
1、《關于開展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工作的通知》(建辦市函[2005]72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7號);
3、內蒙古自治區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轉發《關于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有關注冊問題的通知》(內注工〔2006〕12號);
4、《關于啟用新版﹤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的通知》(內注建〔2013〕4號)
二、辦理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通過《注冊建筑師、工程師管理信息系統(企業版)》填報信息,單位內部審查后,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
2、網上申報后,聘用單位打印出與其申請相對應的帶條碼的《注冊申請表》,并將其與附件材料一并報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注冊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注冊師執業專用章。
三、提交材料
凡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的注冊師資格,身體健康,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等企業資質的單位的人員,均可申請注冊。
(一)初始注冊
一級注冊建筑師可自取得資格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近二年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4、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在繼續教育工作實施前,可暫不提供)。
(二)延續注冊
一級注冊建筑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二年,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注冊有效期滿需延續注冊的,應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續注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2、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在繼續教育工作實施前,可暫不提供)。
(三)變更注冊
一級注冊建筑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滿3個月前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變更注冊后仍按原注冊有效期,在注冊有效期滿3個月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變更注冊時延續有效期。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變更注冊單位的,應當在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提出變更注冊申請,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原注冊有效期屆滿半年以內的,可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2、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3、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4、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文件,退休返聘人員需提供原單位未返聘證明文件;
5、在辦理變更注冊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應當提交在本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在繼續教育工作實施前,可暫不提供)
6、原執業印章。
注:因為市城建委需要資料留存,所以申請表需要一式三份,附件材料需要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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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土工程師證書注冊辦法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后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后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勘察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部門、總政干部部復核后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巖土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工作,并將測試成績報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
(四)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后上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準后,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統一公布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巖土工程師注冊考核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后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的意見函;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的申報表;
(三)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的復印件,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文件的復印件,獲獎證書的復印件;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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